法治社会须对滥用诉权说不

11.06.2015  11:34

  立案登记制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张枫逸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进展情况。在谈及“赵薇遭奇葩观众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表示,这个诉讼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滥用诉权,“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他的诉讼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6月9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碰到的一则诉由确实让人大跌眼镜。有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自己。消息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大呼醉了,“眼睛大也有错?”不过,类似的奇葩诉讼并非冷笑话,而是折射出立案登记制改革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今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从实施情况来看,立案登记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过去立案难的“民告官”案件显著增加。与此同时,一些奇葩案件也随之增加。除了赵薇被诉瞪观众,还有律师起诉其他法院法官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该法官开庭过程中未休庭导致其健康出现问题等。

  滥用诉权,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司法资源,甚至会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宣传不到位,有的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将其片面理解成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从而把一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推向法院,也要求法院“有案必立”。

  同时,也有个别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法院不是菜市场,诉讼更非儿戏。立案登记制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针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引导当事人更加珍惜和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对于这样的主观恶意行为,有关部门也应拿出有效对策。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然而,对于如何惩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滥用诉权时往往遭遇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一的尴尬。对此,亟待完善相关立法,依法进行惩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