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

22.09.2014  17:48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业务。它的任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

从1950-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配合各个时期全国、全省性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坚持同各种违法乱纪作斗争,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1979年修正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受理侦查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称为“法纪检察”。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始将自侦管辖的法纪、经济犯罪案件分开,省、地、县检察院法纪检察机构逐步设立,并配备了一大批法纪检察干部,法纪检察业务由起步到全面发展,查处了一大批侵权、渎职犯罪案件。陕西法纪检察工作,曾多次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扬。

案件管辖

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但未明确具体案件管辖范围。

1954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1955年4月4日,陕西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侦查起诉案件管辖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划归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起诉的违法乱纪案件有:

(1)抗拒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国家经济计划的实施,故意破坏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成品的案件;

(2)违犯劳动法规和劳动纪律造成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陷害、报复、强奸妇女,非法逮捕、拘留公民或者包庇、私放罪犯,颠倒黑白处理案件的违法犯罪案件;

(4)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遗失国家机关机密该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严重的违法乱纪、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以及渎职、失职使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

(5)用暴力、威胁、欺诈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案件。

1957年6月21日,陕西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受理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试行办法》,对1955年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和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32类案件,比原来的案件分类更加细化,且增加了强迫孕妇堕胎、溺婴、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中老幼或病员、国家工作人员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通奸而造成严重后果、医疗事故、破坏兵役征集、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犯罪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和同级党委指定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1958年2月15日,陕西省公、检、法三机关又修改了1957年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中,去掉了国家工作人员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通奸而造成严重后果,强迫孕妇堕胎、溺婴、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中老幼或病员、破坏选举、破坏兵役征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故意毁弃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等构成犯罪的11类案件;对有的犯罪主体和客体作了补充,并增加了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虐待人犯、私放罪犯、侵犯通信自由构成犯罪的案件。

196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规定:“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的职工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重建后,1979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起诉的法纪案件为: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枉法追诉、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

关于法纪案件的办案程序、管理制度和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历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于1986年3月24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摘自《陕西省志·检察志》 编辑:王瑾)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