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刑事法庭进监狱 教育普法扬正气

26.02.2016  10:05
        陕西法院网讯    为彰显司法权威,体现阳光司法,教育在押服刑人员,扩大普法宣传教育面。近日,旬邑法院在陕西省马栏监狱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先后对在押犯正某某脱逃案、陈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在该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多名在押服刑人员参加旁听。2月24日下午,该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判决,组织400余名在押服刑人员参加了公开宣判活动,同时进行了现场警示教育。

        时年二十几岁的长武人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其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期间,乘劳动之机脱逃。在逃三十三年间,其辗转甘肃庆阳和内蒙古沙圪堵等地以打零工为生。2015年8月8日,其逃窜至咸阳市长武县亲属家中时被警方抓获。

        当年还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之后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被法院裁定减刑。在余刑两年多时被调入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5月30日,两次因琐事伙同其他服刑人员或者单独殴打服刑人员张某某、许某某,致该两名服刑人员受伤;2015年7月28日,陈某某在劳动改造中,因违反监规被值班警察高某某训诫,当高某某纠正其站姿时,陈某某用拳推挡捅击高某某的胸腹部,在被制止时,陈某某挥拳乱打制止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正某某系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逃跑,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正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正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零一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某因在被依法关押期间犯罪,殴打监管人员、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宣判后,该院法官现场进行了以案说法,对旁听的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服刑人员,要接受被告人正某某、陈某某的深刻教训,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通过这次宣判大会,进一步增强了服刑罪犯的改造意识,有力维护了监狱的监管秩序,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两名服刑罪犯代表在最后的发言中表示,一定接受教训,认真改造,不辜负法官、管教干警和家人的期望,回归社会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