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将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05.06.2015  08:30
 

  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个“环境日”到来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通知》强调,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要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程晓杰 李晓锋 记者:程靖峰)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