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法院调整审判权运行机制力促审判质效提高

26.06.2015  11:58
        陕西法院网讯    为适应司法改革要求,莲湖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积极推动审判权的改革,结合实际对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法律文书签发权限进行了修订,为实现办理案件提效保质的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着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功能,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在审判决策、审判管理、监管和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莲湖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审委会的职责,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及已形成或有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等十一类案件列入审委会研讨案件的范围。严格按照“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个案,案件事实部分由合议庭负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个案,因同意合议庭意见导致错案的,由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共同承担责任;因全部变更合议庭意见导致错案的,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同意或变更合议庭意见导致出现错案的,应当由同意或变更合议庭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考评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专业能力、审理案件、发表意见质量、发表调研文章、廉洁自律、出席会议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等审判主体职能作用,结合审委会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制定了《法律文书签发权限下放规定》,积极推动审判权下放,将相当部分的法律文书签发权下放到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向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符合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