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法院:为三十名农民工追讨欠薪9万余元
19.01.2016 18:14
本文来源: 法院
被执行人徐永平、徐云在泾阳县安吴镇经营砖厂,2010年12月,被执行人徐永平与刘龙胜签订砖厂承包合同,约定由刘龙胜经营徐永平的砖厂,徐永平提供砖厂使用的生产设备、水、电、煤、土源及机修人员工资等,刘龙胜向徐永平提供成品砖,徐永平按收取的成品砖数量向刘龙胜给付加工费,每月15日由徐永平给付刘龙胜工人工资。刘龙胜雇佣申请人魏广景等三十名农民工在砖厂干活,后因为刘龙胜突发疾病死亡,砖厂自此停工。以至于魏广景等三十名农民工在砖厂务工的劳动报酬共计91572.15元一直无法领取。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泾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魏广景等三十名农民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年关将至,为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他提出案外人刘龙胜已死亡,且申请人主张的工作量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问题,执行法官依法进行了解答,并劝说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逐一排查。被执行人感受到执行压力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要与申请人协商履行判决事宜。就在案件立案执行的第十天,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三十名农民工终于拿到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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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01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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