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大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9.12.2015  10:14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12月17日,洋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洋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该《规定》提出了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方法、程序、要求等内容。《规定》明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执行及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变更方案、半年和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财政决算的审查批准、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撤销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等10类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议案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的确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突发性重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置情况、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政府性债务等14类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若主任会议认为必要,也可提请常委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根据《规定》,“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应按要求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情节严重的提出撤职或罢免案,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而未提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

 

      (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