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汽车制动不良事故 情理法交融促执结
26.12.2014 10:5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12月11日,彭太均的妻子谌洪香将在陕西咸阳彬县购买的23吨苹果委托给闫强强的父亲闫治峰运输,承运人闫治峰驾驶陕AH0866号货车由西安往四川方向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下行线1259KM关岭隧道入口处时,车辆驾驶室与隧道口左侧正面墙壁发生碰撞,致驾驶员闫治峰、其妻刘敏茹夫妇及车上人员谌洪香当场死亡,车辆、所载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共10人将被告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0多万。双方为汽车制动有否符合质量标准引起纠纷。
洋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案情复杂且案件标的较大,办案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委托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汽车制动系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事故与汽车制动系统保养维护不当而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官还亲赴事发现场,对原、被告当事人从鉴定报告结果、企业影响、双方各自责任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调解工作。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和解更有利于问题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东风云南汽车公司共对一事故引发的两案支付赔偿款84万,双方都表示满意,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情理法相统一,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超越于刚性法律条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彰显了司法正义,又不失人情冷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源: 法院
26.12.20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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