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02.09.2016  15:15

  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改善城区环境和大气质量,洛南县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监管机制,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强化检查工作总体目标,着力解决施工扬尘污染,推进空气洁净行动,维护城区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健全工作机构。 为推进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扬尘治理各项管理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洛南县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洛南县环保局。

  三、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四、强化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要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范建设工地围栏、围挡、出入口、施工道路防尘和覆盖措施;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施工扬尘行为,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渣土运输、爆破施工等专业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五、严格监督执法。 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和县拆迁办进一步加大扬尘防治监管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动态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