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成功抗诉一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
14.09.2015 16:47
本文来源: 检察
疯狂撬车30余辆,被盗物品价值三千余元,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失近两万元,引起当地群众极大恐慌,造成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近日,经商洛市检察院抗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二审法院由一审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依法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至13日,王某窜至丹凤县城多个路段,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碎路边、小区内、民宅门口等地停放的私家车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财物。其作案时间分别为9日、10日、15日的三个凌晨,作案地点分布于丹凤县城车站路、广场南路等多个区域,撬车数量达31辆,被盗财物价值3030元,造成被撬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失达19609.6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在同一时空范围内针对不同对象连续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丹凤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次数为十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提出抗诉。商洛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王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作案次数多,时间多,地点多的特点,认定犯罪次数应结合时间、空间等因素综合分析;其次,王某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不断有新的犯意产生,若简单地认定为一次概括的犯罪故意,显然是对该类犯罪的放纵;再次,一审判决将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缺乏法律依据。近日,二审法院已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作者: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张晓霞 责任主编:肖自春)
本文来源: 检察
14.09.201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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