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
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在民事检察立法中起指导作用,在当前民事诉讼占到人民法院三大诉讼案件总数一半以上,并有继续扩大趋势的背景下,民事检察权价值追求的正确认识,对于保障诉讼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民事检察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程序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具备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资格是以人民法院已对其再审申请作出审查处理为前提的,因此,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具有事后性和补充性的显著特点。这种程序性的设置在规范了再审申请行为之外,客观上也起到了限制民事检察权行使的作用。
当前,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立法已趋完善,但由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日益增强,而司法人员等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仍有许多群众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私主体争议存在认识误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知之甚少。较低的群众知晓率极大地限制了民事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责的履行。
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权能进行的立法规制,打破僵局僵局,需要我们对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进行深入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分析
首先,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与民事检察权的法律性质密切联系。当前,对检察权的定位主要“司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及“法律监督权”四种,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的是第四种说法,即法律监督权。笔者也支持这一观点。前述三种定位理论的依据来自国外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但均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及检察权的特征。在美国、英国、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有的是代表国家,有的是代表政府,这都由其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作为民事诉讼监督权的民事检察权,实际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法律监督,实质为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其内并不涉及对私权利主体间争议的监督。
其次,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应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相一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获得实行法律监督。据此可知,作为监督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检察机关的责任应当是积极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否在民事诉讼法的项下进行,不得有逾越法律的行为。这种监督既可以是诉中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而监督程序的启动则应当包括有检察机关依职权的主动给监督模式,也包括诉讼当事人申请的被动监督模式。
最后,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是与其功能定位相联系的。从微观角度看,民事检察权是对审判权这种公权力的运行方式和依据进行监督的权力,其功能在于确保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判的结果符合法律的预期;而从宏观角度看,民事检察权的施行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决定其具备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不断规范化、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独立。独立并不意味着彼此不相联系。恰恰相反,而是彼此依存,互为依托。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及审判权独立原则,决定检察权的运用必然要在充分的基础上保持理性的克制,与之相对应的检察监督手段也必然是审慎的。但我们也应看到,过分地克制、审慎,就会使实践的结果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检察权的不当束缚。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担心与当事人意思相冲突,选择对已发现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放任,但这种为了稳定诉讼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姑息”,在伤害了检察官的内心公平正义的职业良心时,却也助长了违法行为的猖獗,长远看来亦是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戕害。因此,民事检察权的价值追求问题不仅是一个检察人的职业理念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实现和整个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2、为民事诉讼立法,特别是诉讼监督的相关法律完善,提供了方向。立法总是有着滞后性的特征,尤其是再民事领域。而作为民事检察权实现的法律,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监督的内容应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大背景下,更应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随意“造法”,不当扩展和延伸,做到具体化。民事检察权的价值探索将有助于,减少此类立法的盲目性和理论性,使之在监督法律适用,公权力行使的大框架下,不断修正、完善,不断细化、完备,大大减少了立法的滞后性对实践工作带来的阻碍。
3、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法,正确适用法律,履行监督职责。民事检察权是一种救济权,即在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而又通过人民法院无法获得保障情况下的公力救济,是一种事后权力,因此法律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监督申请都设置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在先审查权力的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限制、检察机关调查权运用的限制、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建议需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等。在当前诉讼当事人重视实体权利义务分配多于程序公正性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介于民事诉讼程序,主动开展法律监督更具有法治意义。
综上所述,根植于我们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下的民事检察权,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在保持审慎、克制、理性下,实现自我的不断强化和完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推动民主法治建设。
(作者: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岳肖肖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