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判后答疑
一、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
办案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强化办案法官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和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判决文书的制作水平,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促使其服判息诉,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也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办案法官判后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以公正促和谐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与生活背景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和裁判的理解总是有限的,即便一份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可能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用语不理解,如果不作解释说明,司法公正就难以彰显。因此,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对判决有疑义不能服判的,提出上诉的更应该让他们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服判息诉。同时,让他们了解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法官判后答疑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涉诉信访中,法官裁判确有错误的属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个别,多数属于法官裁判后未能顾及当事人的疑问,解释、说明不力而造成的。当事人来院申诉、上访时,负责信访的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往往造成案件重复处理和审判资源的浪费。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裁判的疑虑,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官判后答疑是预防上访缠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头疼的大问题,审判案件的法官“重裁判、轻息访”,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从根本上减少重复申诉、申请再审,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
(四)法官判后答疑是提高法官素质、责任心的推动力。司法权威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更需要法官以公正、高质量的司法加以塑造。判后答疑是法官的职业要求和应尽的义务,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不理解,对裁判有意见,提出批评或申请再审,法官应当虚心听取、耐心解释,这不仅需要加强责任意识,也需要提高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职业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到还有判后答疑这一项,减少判案的随意性,提高法官的判案质量。
二、强化源头治理,把判后答疑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
首先,要避免当事人产生疑问需要强化庭审功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把话说透,把理讲透。民事诉讼法对庭审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诉讼主体方面,当事人及代理人必须经过“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程序;在审判主体方面,一律“庭上”调查、“庭上”认证、“庭上”调解,“庭上”裁判;在诉讼活动方面,一切庭审程序均在庭上进行,诉讼主体“对簿公堂”、“诉”、“辩”、“审”共同诉讼,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平等。因此,强化庭审功能,实现程序公正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程序保证。
其次,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判决的过程就是说理的过程。说理,或者说阐述判决理由,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清楚的诠释。写在判决书上的道理,因为依据法律,所以权威;因为公开,所以经得起当事人双方、社会公众乃至历史的检验;因为形式法定,所以当事人若有不服,可以就其提起上诉。因此,强化司法裁判中判后答疑的功能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实体保证。
总之,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体现裁判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是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解决法院涉诉信访、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方。人民法院必须作好判后答疑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