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农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农村、农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干部侵占、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导致部分农民经常上访,更有甚者,出现了前任村干部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任又被查处的现象,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主要表现形式
(一)案发原因相对集中。大多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发生在国家征用土地、拆迁改造、农村土地治理等工程建设,国家发放低保、种植补贴、养殖补贴、退耕还林还草等惠农政策方面。一些农村干部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乘机骗取国家惠民款、补偿款,有些甚至编造补修项目、伪造花名册、虚报、冒领国家补偿款、扶贫款。
(二)财务管理混乱,随意性较大。在已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农村不设立会计、保管,村主要负责人自己管钱、管账,有的农村干部通常将收入打白条不入账,或者收入不开单据,支出时伪造单据、白条支出,没有经办人及开支用途等形式将公款私用。随着农村财务实行双“代管”,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也发生了变化。他们利用收入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虚开各种支出项目、单据支少开多,转移账户、多设账户和一些“糊涂”账目达到挪用和侵占公款的目的,给侦查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另外有些行贿受贿案件证据单一,嫌疑人拒不承认便难以定案,即使有实名举报也难以查清。
(三) 吃、拿、卡、要肆无忌惮。从近几年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看,有些农村干部在征地和工程开工建设过程中,故意刁难或用手中的权力向承建方索贿,有的在大型建设项目及水利、土地治理项目中向施工方索贿受贿。农村大部分农民受教育文化程度都不高,有的村干部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就利用计划生育、村中改造规划等工作向村民索贿、受贿;利用村里搞承包、转包、名义上的拍卖集体场所、山林、树木、草场等索贿、受贿。少则几顿饭,几百元,多则成千上万元,中饱私囊,坑害村民利益。
(四)塌方式腐败多发高发。村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拍卖、项目开发建设,涉及到的人员有农户、村干部、乡镇主管及包片干部,一人单独作案很难完成,办案中往往查处一案扯出一片,查处一人带出一窝。并呈现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态势,前一届村领导班子因职务犯罪被追究责任,后一任依然如此。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对策
农村基层村组作为政策落实的最后一个环节,和广大农民利益紧密相联,村官贪污腐败直接侵害了村民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国家形象,更容易激发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安定。为此,采取打防并重,防范为主的政策,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一)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组织领导和思想引导,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把群众公认、能够真正带领群众致富的带头人选拔到农村领导班子中来,着力对农村干部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解决心理失衡问题。
(二)健全管理制度,筑牢机制防线。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现金、会计,杜绝各村一把手管钱、管账,并在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定期到乡镇经管部门审计,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并定期将各村帐物上榜公布。要加强对农村重大事项的申报制度的落实,农村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土地、矿产、山林、草场的承包及拍卖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报党委政府审批,乡镇党委要及时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意外。加强对农村惠民款、补偿款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农村低保款、救济款、农业直补款、养殖补贴等上级扶持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生活困难户、低保户、种植户养殖户及各项建设中去,防止村干部将款项截留、挪用、改变用途,造成群众不满意,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筑牢法律防线。检察院预防部门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解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范围、犯罪起点金额等,让村干部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经侦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合作,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遏制干部职务犯罪的上升趋势;对村干部腐败已构成犯罪的,应严格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要坚决依法从快审查,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四)提高村干部待遇。村干部在落实具体工作中常常要跑完东家跑西家,从早到晚没有落脚时,自身的辛苦自不必说,但是待遇微乎其微,难免使一些人心理失衡,心生腐败。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责任主编:肖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