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局长杨雄跃代表市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署《宁波市巨灾保险合同》,标志着宁波市巨灾保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宁波市地处东部沿海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特别是2013年“菲特”强台风,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工作,通过现代金融手段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提升灾害救助能力和水平。2014年初即启动巨灾保险制度研究,3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巨灾保险试点申请,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7月31日制定出台《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10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1月6日正式签订巨灾保险合同。
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市财政首年出资3800万元向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购买总保额6亿元、涵盖宁波市行政区内所有人员的巨灾保险服务,保障范围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雷击等灾害及其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每次灾害中,每人人身伤亡抚恤最高限额为10万元(伤残救助额度根据一至十级依次递减),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根据水位线标准最高每户赔付2000元,见义勇为人员再增加赔付10万元人身伤亡抚恤。同时,市财政首期注入500万元启动资金成立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承担政府巨灾保险赔付限额以上的赔付,广泛吸纳社会捐赠资金,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的公共平台。此外,居民还可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以满足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实施,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运营,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协调各项政府政策及资金落实,督促协调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管理巨灾保险基金,同时承担宁波市巨灾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