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行业“营改增”改革逐步推进

07.06.2016  09:56
  日前,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营改增”改革工作,针对本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进行调整,规定了新的计价依据的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形成了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的除税公式,为本月起实施的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建筑业在招投标和工程预结算提供了计价依据支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营业税下建筑行业应纳税率为3%,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营业额(工程造价)中包含了应纳税额,不可进行抵扣。而增值税下建筑行业应纳税率为11%,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在增值税计价规则下,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同增同减”,工程造价的增减幅度约±3%,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90%。因为增值税下税前造价的成本费用未含可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弥补,所以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作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的标准,此时 “没有发票”的价格并不会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更低,这样也可以有效减少从前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开具发票的情况。   营改增改革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中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除此以外,其他均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此外,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中还测算出了本省现行的土建、市政、安装、园林、装饰装修等11种计价定额的人、材、机占直接费的比例,并导入公式推算出了各册定额中相关费用的调整费率。   下一步,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营改增计价依据的调整原则和调整内容,对已完成修编尚未出版的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月发布主要材料的不含税指导价。(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