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费者协会将更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9.09.2015 20:48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草案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拓展,明确提出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知权和监督权等九项权利,对权利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草案相应地规定了经营者的二十三项义务,特别强化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完善了“三包”的规定和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严格规制不平等格式条款,规范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增强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社会性,集聚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大维权格局,《条例》在修订中将我省消费者组织的名称由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其设置、人员组成、公益性职责、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等作出规范。
据悉,针对互联网消费陷阱、金融消费侵权、预付卡消费风险、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住房消费、汽车维修服务和家电消费纠纷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将组织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清工商、质检、食药监、商务、教育、住建、交通、物价、工信、通信、检验检疫、银监等各部门职责,畅通维权诉求渠道,充实维权力量,夯实维权责任,确保群众在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都能找到有力依靠。同时,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全省一张网”建设,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市场监管信息,为所有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各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和惩戒机制,实现“一处侵权、处处受限”。 (耿薇 陈卓珂)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9.09.20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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