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单位埋压消防水源最高罚5万

07.08.2015  00:17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25日前,您可以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或发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或传真至029-87294499表达您的建议或意见。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划消防水源布局。消防水源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向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


    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占用、遮挡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若违反其中一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消防水源行为的,可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意见稿》指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