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农职务犯罪分析 护航新农村建设

06.11.2014  12:44

      近年来,中央对“三农”问题高度关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开展,但是,基层工作中,对资金监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与制约,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广农民群众的利益,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已然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兴平市检察院注重分析预防,对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有效预防和遏止了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兴平市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据统计数据显示,兴平市人民检察院2010-2013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7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31人,占立案人数的85.7%。

      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涉案人员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居多。在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27人,占涉农犯罪31人的87.1% 。其中,村支部书记8人占涉农犯罪31人的25.8% ,村主任7人占 22.6% ,村副主任 3人占10% ,村副书记4人占12.9% ,村组长3 人占10% ,村会计2 人占6.5% ;二是涉案领域中征地补偿款案件较为突出。共查办征地补偿款案件18人,占立案人数的48.6% 。一是社区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犯罪案件增多。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征地、招商引资企业占地、城市规划拆迁及安置用地比较多,社区基层干部从土地买卖、承租中获得巨大收益,而且自主操作的空间很大,有的从中截流侵吞,中饱私囊。

      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伴随着新农村及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基层干部作为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法定成员,掌握着农村经济的命脉,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支配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滋生职务犯罪腐败的机率也越来越高,由于其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性和复杂性,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其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农村矛盾是否化解、保障服务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当前,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招商引资企业占地、新农村规划拆迁及安置问题,都与村“两委”的工作密不可分,离开“两委”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这些工作往往寸步难行。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涉案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在查处的27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2、村干部宗旨意识不强。有的特权思想严重,把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有的受封建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即打击报复。少数干部“有权不用,过其作废”的思想严重。

      3、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漠。许多村干部对土地管理、资源保护、财会纪律、职务犯罪等法律几乎一无所知,法制观念的淡漠导致习惯性地以经验指导工作,凭感性办事。

      4、村组财务缺乏制度约束。相当多的村组把制度和法律法规束之高阁,不按制度处理财务事项,白条子进帐,村“两委会”主任个人说了算,收支不透明,财务不公开,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滋生,最后发案,相关人员涉案。

      三、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完善农村基层干部教育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干部的学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学习,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身边职务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剖析职务的主客观原因、不断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增强抵御腐败能力。

      2、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管理机制。一是各级相关部门要引导好、监督好村委会的选举工作,防止个别人倚仗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或通过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农村基层组织。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建立以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廉政指数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三是要提高基层财政所管理村级帐目人员的整体素质,把好用人关,真正把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村级帐目的财务队伍中。经常性地加强对基层财政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财政人员的监督作用。

      3、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和落实农村财务制度,对村开支项目要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共同进行审核和签署,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二是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对发票或收据至少要有两名基层干部签名,避免财务收、支的暗箱操作,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4、完善涉农职务犯罪惩防机制。一是要广泛开展“制度巡查”工作。对各项涉农资金的分配与发放建立起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管事,构筑起制度防线。二是要加大涉农调研力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除利用“送法下乡”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触角向农村延伸外,同时还必须建立调研制度,根据查处的涉农案件情况深入乡镇、村组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搞好行业预防,确保惠农政策执行不出现“盲点”。

(作者: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勉 张燕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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