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针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政府公信力在农民群众中的下降,成为引发群众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的情况,开展涉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调研专项活动。兴平市是咸阳唯一的县级市,是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卫星城”,总人口56万,其中农村人口约43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7%,因此,加大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兴平市检察院近三年来查办涉农领域职务案件进行分析,才能够深入挖掘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积极探索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新措施,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1年-2013年,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2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29人,占立案人数的90%,大案占立案总数的62%,涉及金额约80万元。其中贪污案件23人,挪用公款6人,受贿3人,查办案件移送法院起诉30人,均已得到有效地法律制裁。
1、涉嫌罪名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居多。三年来查处贪污案件23人,挪用公款6人。
2、犯罪主体成份复杂。犯罪主体主要发生在以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之中,涉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村组长有10人,占涉农案件的10%。如:原某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经管西宝高铁征地补偿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挪用公款20万元;涉及个体经商人员有14人,占涉农案件的44%,如:个体经商户郭某某受政府委托,审核垫付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过程中,伙同李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共计51122元;涉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有8人,占涉农案件的18%。如某局张某某在经办设备采购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共计49500元。
3、涉案领域集中,犯罪手段多样。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在农业、民政、机关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土地征用补偿、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级方面。从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征地补偿款案件18人,占立案人数的48% ,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一是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行为人主要采取收款不入帐、虚报冒领、伪造凭证、截留公款、中饱私囊等方式。二是受贿类案件。随着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征地、招商引资企业占地、城市规划拆迁及安置用地比较多,行为人主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或职能部门在工程发包、施工、监管、验收、等环节中谋取私利,收受对方贿赂。
4、共同犯罪突出,窝案串案较多。近年来,涉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从作案手段来看,横向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合谋作案、左右串通,共同贪污;纵向主要是村干部在取得政府资金拨付过程中,与乡镇(办)及上级职能部门有关公职人员上下串通、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工作涉及的部门、人员、环节很多,单独犯罪受到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往往难以得逞,因此共同犯罪尤为多见。如:原某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万元,伙同本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民兵连长李某某、村组长李某某共同贪污3万元。
5、大案数占相当比例,社会危害性大。从三年来查处涉农案件数据统计23人来看,大案占办案总数的53%,涉案金额扩大,大案比例增加。如:2013年查办涉农案件10人当中,其中大案7人,占全年办理涉农案件的70%。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危害性大。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首先,从涉案人员来看,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不够,不能明确的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了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己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特别是对资金、公款的挪用,认为“只是调个向,村里也没有受到损失,自己还了就是,不是犯罪”,最多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2012年查办的村委会主任葛某某等3人挪用公款6万元案件中,相互勾结、共同合谋,进行营利活动,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侥幸心理严重。大多数涉案犯罪嫌疑人员普遍存在侥性心理,往往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认为“天高皇帝远”,错误地认为腐败现象到处都有,比我捞钱多的人有的是,没有被查处的也大有人在,未必这回就是我倒霉。部分村干部上任后,忘记自己是群众选出来的干部,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作废”的思想,私欲逐渐膨胀,侥幸心理严重。如2013年查办的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贪污案件中,采取虚报冒领、收不进帐、侵吞公款28346元,为害怕事情暴露,在帐面上虽然做平了,但问题却是消除不了的,他自以为神不知神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后受到法律惩处时,才后悔莫及。
(二)客观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失去权力的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生产在第一线,虽然官小职微,但都掌握着直接而现实的基层权力,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个别人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
2、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兴平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投入的支农惠农资金和农村建设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规范化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管理混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多是由村书记或主任指定的亲信,抑或与其共流合污。二是“村帐镇管”制度不健全,有关人员对帐目审查仅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帐,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三是资金管理混乱,不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不记帐,以白条或虚假发票冲帐,随意侵占公款,用以个人消费送礼或私分。
3、监管严重缺位。过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导致犯罪是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普遍现象,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上级监督下级往往只看帐目表面。二是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且是事后监督,具体表现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到有关部门。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苍蝇的危害丝毫不亚于老虎,”在惩治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制,不断开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1、深化宣传教育。要深化宣传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干部依法行政、合理用权。一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和党性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利用已经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编选典型案例,经常性地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三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岗位培训制度,特别是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其职务行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2、完善财务制度。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一要认真开展村级财务清理工作。针对部分村财务状况混乱的现状,全面整顿村级账务,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确保账目明晰。二要认真落实“村账镇管”制度,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有关村级财会账目、经济往来严格把关。三要加大对专项拨款的督查力度,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款、拆迁补偿款等专款专用的监督管理,严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3、健全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制。一要健全以群众为中心的村级内部监督体系,重大村务活动有村民代表参与,并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二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基层权力的监督。要明确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村级党组和村委会的监督职责。三要完善农村信访制度,鼓励举报犯罪行为,让乡镇有关部门能够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实施有效措施遏制基层权力滥用。
4、形成预防合力。要建立健全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大格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预防合力。一方面要围绕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方针,结合执法办案活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三色”预警机制,防范于前惩戒于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王兴文 陈伦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