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理规范昨天出台 除四种保证金外一律取消

14.09.2016  14:40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昨日(9月13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要求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

    实施意见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实施意见还指出,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对取消的保证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收取方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联系及投诉举报电话: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9-87298631

    陕西省财政厅029-87623356

    陕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029-87453876

    (记者张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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