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法官就“支付宝盗刷”以案说法

05.05.2016  10:03
        陕西法院网讯    “网络诈骗”、“银行卡盗刷”等新类型盗窃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近期,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支付宝盗刷”案件。5月3日,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接受《宝鸡日报》专访,通过该案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财产保护意识。

        该案有郑某和刘某两名被告人,被告人郑某给刘某发送用木马病毒盗窃来的银行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余额信息,由刘某负责用盗来的银行账号在购物网站上消费,将银行卡里的钱购买成实物或者虚拟货币(游戏卡、电子购物卡、电话卡等),然后刘某联系下线,低价将购买来的东西出售变现。该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是以诈骗为手段,行窃取之实,故渭滨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郑某有期徒刑6年和1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现在社会上通过网络实施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大家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在收到来路不明的短信链接时,不要轻易点击下载,同时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随便扫描、关注陌生二维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从而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