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全方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从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工作。
贯穿办案始终。 该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紧紧抓住五个环节,时刻注意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从不捕开始。为适应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的要求,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统一由公诉科办理。因此,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公诉科就将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纳入办案要求,今年共对4案9人的未成年人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科要求办案人根据案件情况首先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办理吕某、魏某盗窃案的过程中,因魏某母亲患病且其本人认罪态度好,公诉科从法律效果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办理王某危险驾驶的案件时,因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公诉科经其家属申请,将王某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认真、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科依照依法听取、公开听取、全面审查、回应说理的原则,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羁押必要性以及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充分审查后,依法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纠正违法等诉讼活动,全面提高案件审查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今年共听取律师意见40余人次,基本做到逐一回复,根据律师意见变更强制措施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四注重办案效果。在所有的办案步骤中,与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关系最紧密的是处理结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公诉科重视刑事和解等工作,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案件处理上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今年,公诉科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就其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被害人谅解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办案效果良好。
保护不留死角。 该院公诉科还注意保障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使保障工作覆盖全面。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去年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成立“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莲湖区检察院工作站”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未成年人、聋哑人和家庭贫困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今年,已为32人办理法律援助,其中19名未成年人、13名聋哑人。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简化手续流程,便利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使律师能够尽早参与诉讼、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二切实保障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加强与手语翻译的沟通、联系,全面落实审查起诉环节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有相关翻译人员在场,切实保障上述人员的辩护权。今年共邀请手语翻译参与8起案件的讯问工作。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诉科组成未成年人办案小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注意办案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今年,公诉科对2件7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在办理一起一案5人未成年人案件时,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即对5名未成年人的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进行了考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高中生,办案人员特意将讯问时间安排在周末。在充分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5人在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等方面均为低风险,遂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科根据前期掌握的材料,对该案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以该案为依托,逐步探索细化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条件、程序。同时,公诉科逐步开展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共办理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14人次。
加强沟通协作。 为确保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及时有效,该院公诉科与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发挥监所部门与被羁押犯罪嫌疑人长期接触的优势,保证信息沟通及时、准确,防止了非法羁押、不当羁押。今年,公诉科在办理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时,办案人发现嫌疑人举止异常,主动同监所部门联系,监所部门也提出嫌疑人在看守所表现狂躁,精神可能有问题。公诉科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对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后经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应属无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科同意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公诉科积极配合本院将嫌疑人在看守所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工作创新。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表现,办案人根据监所部门形成的评估文件,以此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良好表现将最终体现在量刑建议中。公诉科与看守所积极协商,规范、完善翻译人员和成年人入所参与讯问的工作流程。根据工作需要,设计专门文书用以证明翻译人员和成年人的身份,保证了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李赫赫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