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发布
近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案。与原条例相比,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条例更加突出五大亮点工作。
突出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新条例专门增加“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章。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还对科技人员交流、大学生创业等作了规定。
突出科技人员激励机制。新条例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以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技术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为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收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突出科学技术基础研究。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加强前沿科学的基础研究。
突出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的应用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新条例规定,省和各市州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扶持资金,为企业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提供风险补偿;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营机构。新条例还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科技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设立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投入要求更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