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布后,别有用心者拿所谓“自由”“人权”攻击法律有关煽动罪行的内容,企图混淆概念、误导视听。法学专家指出,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必须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言论自由及相关权利并非绝对性权利,需以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为限,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对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并非绝对
煽动罪行与正常的意见表达完全是两码事。煽动犯罪的行为人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会的意图,积极鼓动他人实施煽动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动,完全不同于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或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的意见表达行为,完全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两者不难区分。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分析说,对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预设所谓“因言获罪”,并以此污名、攻击香港国安法违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这种狭隘、绝对、毫无根据的论调根本站不住脚。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在一项判决中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香港国安法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贯彻这一原则同样需要立定法治边界。
“修例风波”中,反中乱港势力和香港部分网媒打着“言论自由”旗号,肆无忌惮鼓吹“违法达义”“以武抗暴”,煽动青年学生参与违法暴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说,香港回归以来在言论自由方面过于偏向权利保护,放任煽动言论,模糊合法与非法边界,导致陷入本土分离主义“黑暴漩涡”。香港国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明确划定言论自由合法边界,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巩固香港法治,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香港原有法律和其他国家法律中都有煽动罪行规定
香港国安法中对煽动类型犯罪规定了三处,即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事实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国家法律中都有煽动罪行。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指出,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就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看,法律中也都有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如《美国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
田飞龙介绍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规定,“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可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作出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享有持有意见、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但应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此外,英美等国对煽动叛乱等犯罪,从历史上已形成较为丰富和确定的法理与判例。
“约翰内斯堡原则”“锡拉库扎原则”不适用于香港
针对有意见认为香港国安法需要参考国际上关于人权保障的“约翰内斯堡原则”“锡拉库扎原则”,专家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由一些学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学术观点,并不是国际公约,也没有国际法约束力,在原则和程序上均不能参考适用于香港,也不能成为衡量香港特区人权的标准。
叶青指出,这些“原则”及标准也超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未采用这些“原则”作为条约以外的标准。以“约翰内斯堡原则”为例,由于没有在保护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迄今未被接纳为国际法的标准,与香港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也不相符。
周叶中说,香港反对派一些人提出将这些“原则”作为衡量香港国安法的标准,却罔顾宪法和基本法所体现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保障,是每一位香港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为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更安全、稳定的环境和秩序。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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