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牡丹种子管理禁止抢采掠青的紧急通知》的解读

09.12.2014  12:39
  2014年7月8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牡丹种子管理禁止抢采掠青的紧急通知》(陕林种发〔2014〕163 号),该通知是为了规范牡丹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保障我省牡丹产业发展用种用苗需要,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印发《关于加强牡丹种子管理禁止抢采掠青的紧急通知》的必要性
  当前,牡丹热正在我省及其他一些省区兴起,个别商家唯利是图,不顾种子质量,抢采掠青牡丹种子,影响了牡丹种子的正常生产,扰乱了种苗市场,还影响了林农的正常收益。依据《种子法》规定,为规范牡丹种子采收,保障种苗生产质量,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牡丹种子管理禁止抢采掠青的紧急通知》。
  二、生产销售和收购牡丹种子,应当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精神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要求从事牡丹种子生产、销售、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经营。
  三、公告采种期,科学采种
  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种期。通知要求有关县区林业局应根据本地区牡丹种子成熟情况,提前公告采种期,同时大力宣传种子采收技术,指导林农采收种子,禁止抢采掠青,保证种子质量。
  四、鼓励订单生产
  依据全省种苗工作会议精神,通知鼓励省内从事牡丹产业发展的公司和牡丹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在牡丹种子成熟后按协议收购。一方面保证了林农的利益,有效遏制抢采掠青现象;另一方面做到种子来源清楚,提高种子质量,保证了用种单位权益。
  五、加强市场监管
  依据《种子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行政管理。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挥林木种子市场监管职能,组织种苗、林政、森林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对野生牡丹资源保护和牡丹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种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野生牡丹种质资源和抢采掠青牡丹种子的行为。(来 源:种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