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办法征意见:车位明确权属打破一车位绑定一个号

18.05.2019  14:03

  昨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召开。自4月初向公众征集意见以来,该意见稿在公共区域水电耗能费、电梯费、房屋和车位空置费、物业服务费收支公开等市民关注领域采纳多条意见、建议。

  焦点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共用部位、设施、分布及其收益

  昨日,来自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相关处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融创、万科、诚悦物业服务公司以及3家小区业委会的工作人员,物业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和律师、媒体工作者到场参会。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此外“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并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

  此外须明确车位权属,明确车位属于业主自有、人防工程还是共有车位。停车费通常由占地租金费和停车服务费构成。停车服务费收益归属于物业,占地租金费则根据产权不同归属不同。比如,自有车位的占地租金费归属业主;人防车位无法买卖,占地租金费归属开发商;共有车位的占地租金费归属全体业主。有业委会工作人员提出,除了业主可以查询归属全体业主的相关财务资料,还应加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收支及相关收益的审验。

  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有业委会工作人员提出,还应加上对不执行公示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惩罚。

  焦点二:电梯费和水电公摊费物业将不另行收取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收费费用应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座谈会现场,有物业从业人员提出普通住宅小区的洋房、别墅区的服务收费费用是否能按照市场调节价收取。也有物业从业人员指出应明晰物业服务水平的具体标准,以免因标准不同产生争议。

  发改委解释称,征求意见稿重在明确政府根据不同服务等级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指导价,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指导价内通过约定确定具体标准。另外,按新征求意见稿,物业企业将不再另行收取电梯费和水电公摊费,实行“一费制”。

  焦点三:增值服务协议不得捆绑签订

  业主可决定自有车位停放车辆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此前,曾有不少媒体报道过,有物业要求业主签订“增值服务协议”作为“收房”条件之一,此项条款明确了“增值服务”协议不能捆绑、强制,属于以业主委托或个性化服务需求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曾有多家媒体报道“一个车位只能绑定一个车牌号”,此项条款明确该做法违法,“业主有权决定在空置(租赁或自有)车位上停放任意车辆”。也就是说,若有亲人、朋友探亲时,其车辆可免费停放在业主自有(或租赁)的空置车位上。

  焦点四: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停车费下调

  业主恶意欠费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由或租赁车位且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

  有物业从业人员提出,业主的房屋空置期间,物业的整体服务并未因此降低,且部分房屋空置皆由“投资”行为所致,因此空置期间上述费用不应下调。

  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交,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业主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焦点五:住宅变经营性用房

  得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座谈会多名工作人员对该条款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对业主权益的一种保护。华商报记者付启梦

编辑: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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