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8.11.2019  11:24

  为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27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为强化党的领导作用,明确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修订草案增设了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领导下的“三方”议事协调机制。针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职责不清、监管缺位问题,为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管理”相关章节,详细列明了相关部门职责。

  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城内公共收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

  修订草案还明确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在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管理方面,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管理区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为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事项透明度,修订草案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需要公示公告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

  本组稿件由记者 刘雪妮采写

编辑: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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