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未成年犯罪案件调查帮教考察社会化模式启动

06.01.2015  16:47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积极探索实践调查、帮教考察社会化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闫某伙同马某、韦某在本市西七路五洋小区内先后抢走被害人苏某某三星手机一部、被害人郑某步步高手机一部; 12月19日,闫某又伙同李某、康某、张某在本市西七路五洋小区旁的小巷内抢走被害人李某某黑色华为C8812手机一部。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审查发现,这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而且该案报捕时距案发已近一年,此时犯罪嫌疑人均已在不同的中专或者技校就读,学习、生活比较稳定。他们对实施的抢劫行为亦均有深刻的反省,都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承办人将上述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后,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对该案数名犯罪嫌疑人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这几名未成年人启动社会调查、帮教工作,尽可能地挽救未成年人,促其尽早回归社会。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经与儿童司法(检察)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该案社会调查工作如何开展进行商讨后,决定委托“中心”进行社会调查,以积极探索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未检个案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途径和经验。“中心”接受委托后,为几名未成年人各指派了两名司法社工志愿者进行社会调查工作。2014年3月14日,个案社会调查工作正式启动,十二名司法社工志愿者历时十余天,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老师、同学、邻居,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承办人将社会调查情况汇报后,经主管检察长决定对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闫某(因参与抢劫两宗)起诉法院,其余五人经该院检委会决定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同时,该院在考验期内仍然委托“中心”对五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帮教考察。

2014年5月9日,该院召集五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中心”指派的前期参与社会调查的司法社工志愿者进行座谈,并宣布对康某等五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会上,该院未检科科长还介绍了对该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背景、社会意义,并强调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在考验期内的注意事项、司法社工志愿者在考验期内开展帮教工作的注意事项等。

对提起公诉的闫某抢劫一案,该院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其本人真心悔过,目前表现良好的情况,经核实后决定建议法院对闫某判处缓刑,并拟与法院沟通若判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的帮教工作也将由法检两院与“中心”指派的司法社工志愿者共同进行。

(作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肖建堂 王敏侠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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