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致问题猪肉流向市场 涉案人员开庭受审

25.10.2014  09:58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西安一屠宰场两工人非法收购近百头生猪,未经检疫便屠宰销售,致使含“瘦肉精”猪肉流向市场,今天上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开庭审理。

上午9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收购、贩运、屠宰“瘦肉精”猪肉的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查明,2011年5月流入西安市场的这批“瘦肉精”猪肉均来自西安市大汉屠宰场,而当时屠宰场的两名采购员正是从采购生猪这一环节打起了主意。

被告人王九仓:因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当时没有检验这批猪,把这批猪买回来。

据被告人王某交代,当时经朋友介绍分别在韩城和咸阳收购了一批生猪,在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的情况下,违法将这些生猪拉回屠宰场。在此期间,王某曾去当地的畜牧兽医站找到了检疫员刘某,刘某在明知这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检验的情况下,按照王某的要求开具了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

被告人刘养民:朋友给打了个电话,说是把检疫证明一开,平时就是要到检疫局、猪场去检验,检验猪、检验耳标,手续齐了以后才能开证明,这次确实是做错了。

审判长:刚才你向法庭陈述的那些步骤,要怎么检测你都做了没有?

被告人刘养民:这次确实没做。

审判长:都没做是吧?

被告人刘养民:没有。

据了解,这批“瘦肉精”猪肉共计95头,其中在西安市未央区向当地散户销售了20头,向西三环一家大型批发市场销售45头,以及南郊某超市两头,因销往西安南郊某国际大型连锁超市28头检测出了含有瘦肉精,立即被销毁,其他猪肉因全部售出无法追回销毁,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公诉人:本院认定,被告人田新伟、刘养民作为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西安市大汉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王加平、王九仓、刘九文在收购、贩运、屠宰生猪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