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14年9月30日下午,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道宏出席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占峰主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创新亮点内容进行了介绍,并提出《条例》执行的要求。他强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是要学习好《条例》,把学习和运用结合起来,做到心中有法,嘴能讲法,手能执法;二是要宣传好《条例》,教育公众树立正确的认知观,为《条例》的实施持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执行好《条例》,做到铁面无私,铁腕执法;四是监督好《条例》,加强执法检查,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道宏概括了《条例》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同时安排部署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他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工作机制,夯实监管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和规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成文对《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和重点内容作了详细解读,并对全省环保系统宣传、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了部署,他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迅速抓好宣传贯彻和落实,认真履行职责;要全面吃透《条例》精神实质和内容要求,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执法水平;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完善放射性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五章四十六条。紧紧围绕放射性污染防治、事故应急设立条款。《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辐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政府作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完善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同时对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流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监管、严格重点放射源的监管、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完善辐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等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