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环保局制定出台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2.03.2015  12:33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市环保局近日印发了《商洛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将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环境违法情形: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国控污染源连续两次以上超标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被列为部级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销号的;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的;被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超过一年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

      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审批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中止出具上市、评优、评先、融资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上限处罚;建议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特别是发现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涉嫌环境犯罪的,环保部门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商洛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将通过市环保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办法》规定了严格的“黑名单”解除条件。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