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2016年3月)
22.04.2016 17:1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陕A261BE(所有人姜晓秋)等142辆机动车(名单附后)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拟对其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因上述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有误,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公告期满起7日内,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西安市丈八东路7号
电话:029-89356865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0日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2.04.201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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