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有“位”更有“为”

07.01.2015  11:18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意味着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迈向具体和深入。

        该司法解释,将凝聚着法治智慧的顶层设计付诸实践,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的尺度和标准,使司法运行更加有序和规范;从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着眼于化解长期困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难”、“取证难”问题,对于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诉讼主体更加明确、举证责任更加明晰、责任承担更加具体,进一步畅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渠道;从实施上看,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各地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再仅仅是“等米下锅”的被动参与者,而是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理,同时将法律治理与行政监管相衔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环境,回应社会关切。

        早在2007年,贵州、云南等地便设立了环保法庭,时至今日,各地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机构已成常态。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突破目前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对各地审判机构正确适用法律,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序开展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