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安全。
通知指出,近年来,个别城市偶发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损物、伤人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应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防护责任。
对于新建玻璃幕墙,现国家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按照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等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或建筑,不得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同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新建玻璃幕墙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按照要求,既有玻璃幕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明确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墙体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其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墙体进行安全性能鉴定。此外,还应及时鉴定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能,严格规范其维修加固活动。(胡怡)
责任编辑/姜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