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程序规范

03.03.2015  13:51

项目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项目内容

2.使用草原面积

3.征求有关农牧民意见并进行补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受理申请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畜牧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