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姚某在做农活时,发现同村村民柏某家的耕牛又到自己家的菜地里吃菜,联想到多年来同村其他村民的牲畜也常来糟蹋他家的菜地,虽然多次提醒但一直也没有人管过,一时心生气愤,便从自家菜地里挖了3棵白菜,撒上以前购买的杀虫农药“甲拌磷乳油”后,将这3棵白菜放在距离自己菜地不远处的小路上,导致柏某家的一头耕牛在误吃了撒有农药的白菜后于当晚死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的耕牛价值人民币1.2万元。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在审查起诉中,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姚某由于柏某家的耕牛吃了自家菜地的蔬菜而心生怨恨,出于泄愤和为了报复柏某,便采取给蔬菜撒上农药,让耕牛吃了撒有农药的白菜后使其中毒而死,是一种残害耕畜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柏某在耕牛死亡后没有牛来耕地,从而使柏某家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因为自家菜地的蔬菜被柏某家的耕牛啃吃,加之之前其他村民家的牲畜也经常来糟蹋菜地,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就把撒有农药的蔬菜扔到菜地附近,导致被害人柏某家的耕牛在误吃了有毒的白菜后中毒死亡。而被毒死的耕牛,是被害人柏某拥有的合法财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对他人财物的一种故意毁坏,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三、个人观点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被告人姚某因为了制止本村村民家的牲畜糟蹋其菜地,在明知投放撒有“甲拌磷乳油”农药的白菜,可能导致牲畜在误吃后可能发生中毒后果,却仍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柏某家的牛在误吃了撒有农药的白菜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侵犯了被害人柏某的财产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结果,而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都属于侵财型犯罪,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一定区别,最为明显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故意上的不同,即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主观上为直接故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认识到危害后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认识到该危害后果必然会发生,但行为人却积极追求、希望该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后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却采取放任、漠不关心的心态,任凭事情和结果的发生。
3、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姚某明知本村村民的牲畜常来糟蹋其菜地,却仍然将撒有农药的白菜放在距离自己菜地边不远处的小路上,而并未将有毒的白菜放在柏某家牛的跟前,之所以用这种迫不得已的方法,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毒害进入菜地糟蹋蔬菜的牲畜,来“提醒”喂养牲畜的主人引起重视,从而能够把自己家的牲畜管好,不让牲畜再来糟蹋菜地,其主观并不是直接针对被害人柏某家的牛。但是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姚某深知农药“甲拌磷乳油”的毒性,也明知撒有农药的白菜即便不是被柏某家的牛吃了,也可能会被其他村民放养的牲畜吃掉,并且在其已经意识到前来糟蹋菜地的牲畜可能会发生中毒甚至死亡这一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不管、漠不关心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柏某家的牛在误吃有毒白菜后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见其主观上完全是出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4、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但本案被告人姚某由于多年来本村村民的牲畜经常来糟蹋自己家的菜地,虽然多次提醒过其他村民把牛管好,但实际上没有人把他的话当回事,并且在事发前不久还曾经给另一村民打电话,称“我现在要在我地这边放毒药了,管好你们的牛,要是你们的牛再来吃我的菜,毒死了我不管,你给你们周围养牛的都要说到。”却仍然没有引起别人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才采取了将撒有农药的白菜扔在菜地附近,估计不管哪个村民家的牲畜吃了之后就会中毒,这样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才会把他们的牲畜管好,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出于泄私愤、故意报复而有针对性的专门把柏某家的牛毒死,使其地里的庄稼无法正常耕种,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所以,被告人姚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晓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