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服刑1年半改判无罪 申请14万赔偿

31.01.2015  01:25

18年前因为考勤引起的一场冲突,让正值壮年的张辉服刑一年半,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去年9月,安康中院再审改判他无罪(华商报去年10月26日曾报道)。近日,张辉以安康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近14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考勤冲突中分厂主任受伤入院

18年前,36岁的张辉是石泉水电厂电气分厂工人。1996年9月5日,因考勤问题,他与时任分厂主任周华发生了冲突。关于这场冲突的起因与过程,张辉与周华各有说法。冲突过后,受伤的周华住院治疗33天。

1996年12月,安康地区中院法医鉴定:周华下颌骨骨折,双眼结膜烫伤,左眼视力下降,属轻伤。1997年1月,周华向石泉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 诉,要求给予张辉和另一工人李奇刑事处分。 张辉对法医室的鉴定提出异议,石泉县法院聘请西安医科大学医学院鉴定。1997年4月,西安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为:周华下颌骨质未见异常;视力较伤前视力比 较无明显改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5月,石泉县法院裁定,认为周华的人身损伤为轻微伤,张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控告李奇的故意伤害行为未提供证据, 裁定驳回周华的控诉。

伤者屡次上诉 安康地区中院终审判刑

周华提出上诉。1998年4月,安康地区中院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石泉县法院重新审理。1998年12月,石泉县法院又聘请省人民医院鉴定,结果为周华双眼与面部软组织钝挫伤,结膜烫伤,下颌骨未见骨折。

1999年1月,石泉县法院一审判决,仍判张辉、李奇无罪,张辉赔偿周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共5827.53元。周华再次上诉。1999年7月,安康地区中院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两年,李奇被判6个月,两人共同赔偿周华经济损失9425.04元。

终审判决采信了安康地区中院法医伤情鉴定,认为西安医科大学医学院的鉴定错误,对省医院鉴定并未提及。

漫漫申诉路 省高院认为原判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1999年7月5日,张辉被逮捕关押服刑,后被减刑半年。获罪后不久,张辉被开除公职。出狱半年后,妻子提出离婚,14岁的儿子跟了她。张辉去了深圳,两年后去了河北,到战友的工厂帮忙。2005年,他回到西安当了几年保安。2008年再婚,如今帮人开车。

从被关押起不久,张辉就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申诉。2012年8月,他通过 陕西 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去年4月,省高院指令 安康 市中院再审。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同年8月27日,安康市中院再审开庭。

安康市中 院再审查明,事发当日,张、周发生争吵,“后用茶水相互泼洒并厮打,李奇听见争吵声进门劝架未能。张辉用拳头打伤周华面部,后被闻声赶来的同厂职工强行拉 开。” 再审认为,周华的伤情鉴定包括轻伤和轻微伤两种意见。现有证据不能否定轻微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亦不能排除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故原判认定张辉犯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给周华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再审也认为李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去年9月,安康市中院终审改判张辉、李奇无罪,同时 判张辉赔偿周华经济损失9425.04元。

丢公职又离婚 申请国家赔偿13.9万

有罪判决使我妻离家散、四处漂泊”,张辉认为自己的遭遇理应得到合理的处置。1月28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 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张辉以安康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国家赔偿,包括依法赔偿侵犯张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0.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 偿3.6万余元,合计13.9万余元。 此外,在再审时担任张辉辩护律师的张平安律师近日告诉华商报记者,张辉原所在单位已同意为其恢复公职。(应当事人要求,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