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应一分为二看待
谢绝观众外带食品,绝大多数电影院都有此规定。更让人愤愤不平的是,电影院一边拒绝观众自带食品,一边却自售爆米花之类,明摆着是为了搞垄断经营,可谓“司马昭之心”。
从法律的角度讲,按照《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规定。“谢绝外带食品”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且,由于各家影院都“谢绝外带食品”,使得观众失去了“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因而,说这条规定是“霸王条款”,似乎是有道理的。
但话说回来,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与饭店“谢绝外带酒水”毕竟不同,因为电影院是一个特殊场所,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设想一下,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食品进入电影院,那么有人可能边看电影边嗑瓜子、吃花生,弄得噼里啪啦,对其他观众造成影响;有人可能边看电影边吃气味刺鼻的食物,不要说韭菜盒子、榴莲之类,即便是新闻中徐女士想在电影院里吃汉堡,旁边的观众恐怕也受不了。显然,顾客自带酒水去饭店,不会对其他顾客造成影响;而观众自带食物进电影院,则可能影响其他观众。这两种“谢绝”不能混为一谈。
从这个角度看,电影院“谢绝外带食物”,不只是电影院与观众的权利之争,而且是观众与观众的权利之争。外带食物看上去是观众的正当权利,但如果你的权利行使损害到其他观众的权利,就显然失去了正当性。“谢绝外带食物”固然有垄断经营的嫌疑,但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观影环境,以吸引更多观众。如果某家影院放任观众自带食物、边看边吃,势必会吓跑更多观众;如果所有影院都这么做,观影环境乱糟糟,势必导致很多人不愿走进电影院,到头来不只是电影院的利益受损,整个电影行业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去电影院毕竟是为了看电影,而不是为了吃东西,所以我们看到,电影院自售食品仅限于爆米花,它没有刺鼻气味,吃起来也没多大动静,基本上不会影响其他观众。
总而言之,对于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不宜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武断地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一方面,电影院不应一律谢绝观众自带食物,比如电影院自售饮料、爆米花,说明这些东西可以带进电影院,那就应当允许观众自带。同时,影院内所售饮料、食品应与市场上的价格差不多,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卖高价。另一方面,电影院有权对观众自带食物的种类进行限制,这既是为了维护观影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大多数观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