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通知到案可否认定自首
实践中,侦查机关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时,通常会电话通知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那么电话通知到案可否认定自首。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吴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刀将其前夫割伤后积极开车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5年1月19日富县吉子现派出所将鉴定意见电话告知吴某并通知其到案,同年1月21日再次电话联系其到案,同年1月23日10时许吴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13年12月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驾驶小型越野车载乘党某二人,行驶至一路段弯道处时,因袁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车速,致车辆驶出路右撞到树上后翻滚至果园内,袁某昏迷,党某当场死亡。袁某醒来后给其兄打电话求救后被送到富县人民医院。2014年3月5日富县公安局将袁某交通肇事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通知其到案,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笔者认为,吴某的情节可认定为自首,而袁某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电话通知到案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犯罪嫌疑人接电话通知后自行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实际上是自己意愿主动投案的行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可选择到案供述,也可选择逃匿,其并不是受到了强制措施后的无奈之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那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事罪实,属于自动投案,应符合刑法中构成自首的相关规定。案例一中吴某伤害其前夫后送往医院救治并在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可看出吴某的主观意志,可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案例二中袁某虽交通肇事受伤,养好伤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袁某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袁某交通肇事后有报警、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袁某昏迷后醒来给其兄打电话求救,可以推定袁某有能力报警,而袁某并未报警也未委托其兄报警,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认定。
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供述的完整性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处理及处理的幅度。
(作者:富县人民检察院 雷菲菲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