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电话“遥控”女友送毒品 两人先后落网

28.11.2016  22:08

  李强和赵红本是一对相爱的恋人,在北郊某城中村租了一处民房同居在一起。年轻人本可以凭诚实劳动赚钱生活,可他们却走了“偏门”,干起了贩毒的勾当。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张某打电话给李强联系购买冰毒。李强立即通知自己的女友赵红,让她与张某见面交易毒品。随后,在李强和赵红租住的民房楼下,赵红与张某交易冰毒一小包(约0.7克),张某付给赵红毒资500元。

  2015年3月20日,吸毒人员马某打电话给李强联系购买冰毒。李某像上一次一样,电话通知赵红与马某见面交易毒品。当日15时许,在他们的租住处,赵红与马某交易冰毒一小包,马某付给赵红毒资300元。在马某离开后不久,赵红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在这对恋人租住的民房内,民警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大包和7小包。经鉴定,毛重20.78克,净重18.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赵红落网了,可她的男友李强去了哪里?为了能尽快抓住李强,民警让赵红叙述了李强的体貌特征,并根据她的描述在民房楼下布控蹲守。与此同时,另一路民警告诉赵红,让她谎称买了一件新衣服,叫李强回家试一下。赵红照着民警的指示给李强打了电话。

  李强知道自己干了违法的事,本来就心虚,在听到赵红的电话后,他难免心中生疑。尽管已经回到楼下附近,他仍多次给赵红打电话仔细求证。敏感的他感觉电话中女友的语气与平时不同,说话不自在。无论赵红怎么说,他都不肯轻易上楼,而是在家附近转悠。就在这时,蹲守在楼下的民警根据赵红此前描述的体貌特征,认出了形迹可疑的李强,迅速上前将他抓获。

  随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5年8月,李强、赵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正式提起公诉。在抓捕李强的过程中,赵红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是否构成立功表现,公诉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有着不同的意见。

  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表述,当时民警让赵红叙述李强的体貌特征后在楼下布控,让赵红打电话叫李强回来,可李强到楼下后多次给赵红打电话,赵红此时有些后悔,不再配合民警,楼下的布控民警根据李强的体貌特征将其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书中认定,赵红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情节,没有提及立功。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被告人赵红在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现场描述了李强的体貌特征,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进行辨认,这在此后侦查机关的抓捕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赵红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李强的手机号码,并且配合民警给李强打电话,将李强引至侦查机关的布控范围,使侦查机关顺利抓获李强。李强生疑不肯上楼,不是由于赵红的所谓“不配合”,而是他从事毒品交易所形成的敏感所致。根据通话记录显示,在李强被抓获前,赵红多次与李强通话,这足以证明被告人赵红一直在配合民警抓捕。因此,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赵红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依法对赵红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庭认定了赵红的立功情节,综合考虑,酌定量刑,适用减轻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赵红有期徒刑6年,贩毒罪罪名成立,这对昔日的恋人被双双送进了监狱。(案中两被告人均系化名)

  记者高雅 实习生陈雨阳

  法律链接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在本案中,赵红与李强是恋人关系,对于李强贩卖毒品的行为,赵红起初根本不知情,不知道毒品的来源、购毒资金去向,也未参与贩毒收益的分配。后来,得知李强在房内存放的白色物品是毒品后,赵红要求李强拿走,李强答应她不久之后就会拿走毒品。碍于两人的关系,赵红勉强同意了。也同样是因为两人的亲密关系,当李强让她下楼送“”时,她也没好意思拒绝,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贩毒。

  虽然赵红替男友贩毒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惩处,但也应看到她戴罪立功、为抓捕李强提供了有效的线索信息。辩护律师为她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记者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