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牟利敲诈原工作单位获刑六年

17.12.2014  20:29
        陕西法院网讯  张建强曾是户县某淀粉厂的会计。为获取非法利益,其以偷税问题为由,欲与他人合谋敲诈原工作单位160万元。近日,户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张建强大学毕业后进入户县某淀粉厂担任会计,后因故离职。2012年12月初,张建强在家中收拾杂物时,偶然发现了他在淀粉厂当会计时的财务报表。他随即萌生了以举报偷税问题为由敲诈淀粉厂的想法。12月24日,他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将其做生意时认识的李辉朋(另案处理)约至户县,告知其敲诈淀粉厂的计划,李辉朋听后表示愿意参与。次日,张建强指使李辉朋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账号,后又指使李辉朋与淀粉厂董事长吴某联系,但没有联系上。张建强没有死心,又办理了一张黑电话卡,将举报材料和联系方式邮寄给了吴某。几天后,淀粉厂总经理王某和张建强取得联系,张建强遂将之前办理的银行账户发给王某,索要160万元,王某当即报案。后张建强在淀粉厂门口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张建强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敲诈他人财物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