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挪用集体资金获刑一年

01.04.2015  18:45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为贴补家用,挪用村中集体资金7万余元获刑受罚。近日,延川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1年。

        2006年至2011年底,张健在担任延川县一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小组集体资金共计71760.18元用于家庭开支,一直到2014年7月22日才将全部款项退还于村民小组。另查明,张健于2010年6月17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健在担任延川县某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挪用资金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