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司法局开展十项惠民便民措施

30.07.2015  12:07

      略阳县司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行动”,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以“扩范围、提质量、优服务”为重点,不划阶段,不设环节的“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着力提升服务和保障能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讨得了公道,为“三个略阳”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十项惠民便民举措,具体包括:

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现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具体要求,采取在法院等司法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三方服务中心等形式,对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中的经济困难人群,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中遗属等三类对象,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将70岁的以上的老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对于该县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直接受理。

将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受理。

五类困难人群免审查,两类人群上门服务。除农民工以外,对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经济状况,凭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直接受理申请。对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网络预约,主动上门服务。

全面推行阳光法援、高效法援、廉洁法援,强化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质量考评制。定期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审理,定期回访受援人。自觉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评督查,拒绝或怠慢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严格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窗口化服务,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推进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要依托妇联、工会、残联等延伸站点,依托镇司法所和村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站点,推行一镇(街道办事处)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社区)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各站点要公示公开法律援助范围条件、便民电话和联络员,实现咨询受理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要拓宽电话申请和网上申请渠道,开展宣传、咨询和自助申请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智能化。

推行援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综合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畅通县内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就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和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异地调查取证开展协作,各单位对需要配合调查取证和协作事项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维权途径一路畅通。

推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审查互免机制。对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于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郑星)

                                                                              来源:略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