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成功公诉一起“零口供”食品安全案
21.09.2015 15:30
本文来源: 检察
日前,由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略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公诉人的严密举证,归案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周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0月,略阳县公安局与略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周某租房内的食品加工作坊发现疑似工业松香黄色块状物1.28公斤,执法人员遂在其经营的熟食店随机抽取卤猪头肉样品送检。经检测:送检样品卤肉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疑似松香的黄色块状物主体成分为工业松香。归案后,周某对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矢口否认,拒不供述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导致整个侦查环节“零口供”。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证据,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周某的进货渠道展开外围调查,对周某的邻居、亲属等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过一个月的艰苦工作,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证实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遂在没有其供述的情况下将案件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结合严密的逻辑分析论证,在铁一般的证据链下,被告人终于低头认罪。
(作者: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侯志军 编辑:胡安辉)
本文来源: 检察
21.09.20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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