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到药店买药 索要处方应开具

03.06.2016  16:52

  昨天(6月2日),西安市食药监局、西安市卫计委下发进一步加强处方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医院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店买药,就诊病人索要处方时医生应予以开具。

  各级食药监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陈列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警示语明显、正确;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调剂、使用处方药;营业时间内确保驻店药师在职在岗,并做好处方药的审核、调配、核对及登记工作,同时做好处方留存;驻店药师临时不在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摆放提示牌;处方药禁止开架销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加强处方的管理,监督各级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的医师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就诊病人索要处方时应予以开具。

  各药品零售企业可结合慢性病人用药史,建立慢性病处方药用药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将病人的慢性病诊断病例、用药处方及个人基础信息登记造册。 (记者张毅伟)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