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法院举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公开兑现大会
19.01.2016 11:1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至9月份,安徽籍男子吴春三窜至白河县境内偏远乡村11位留守老人家中,以寻人为由,与老人搭讪,声称将自己的“金元宝、金砖”等贵重物品,与老人家中贵重钱物一并保管,并谎称取走时给予高额报酬,取得信任后,其以调包方式盗走老人存放的钱财共计11万余元。据查,该男子以同样手法于2012年6月在四川省青川县实施盗窃4起,被青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该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故伎重演。
本案审理中,办案法官认真审核证据,为挽回被害人损失,耐心调解,最终促成被告人吴春三家属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白河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三实施盗窃11起,确认3起盗窃财物数额22000元,判决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春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吴春三上诉后,安康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会上,白河法院通报了案件办理过程,释明了裁判理由,并向受害人发放了法律宣传资料。白河县公安局、白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对受害人耐心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本文来源: 法院
19.01.20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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