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云重重!一份孩子失明原因的司法鉴定 第一鉴定人坚称未参与
司法鉴定疑云
1月20日上午,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之前,该中心出具的一份鉴定结果,关系到一个孩子双目失明的责任,而鉴定却疑云重重,第一鉴定人坚称没有参与……
华商报1月14日A06、A07版报道《司法鉴定意见书疑云》一事后,随着记者深入调查又有新发现——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规定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却仅有一名鉴定人,而要做眼科医疗过错认定的这名鉴定师,竟是DNA亲子鉴定师。
《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蓝司鉴中心<2017>法医鉴字第067号)是如何出炉的?第一鉴定人范某多次表示自己没有参与鉴定,到底是真是假?经过多次电话预约,1月20日上午11时,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以下简称蓝图负责人)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第一鉴定人在哪工作?
蓝图负责人:范某在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兼职
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鉴定人范某是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眼科的主任医师。
2017年12月底,含含父亲李晓鹏在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找到了范某,但范某却表示并不知情,并坚称自己没有介入这起司法鉴定,系有人冒用她的名字。
在陕西省司法厅官网2013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陕西省)》的名单中,范某作为执业鉴定人,不仅出现在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名单中,同时还出现在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名单中。
对此,1月20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范某2005年起至今,就一直在该中心工作,属于兼职。但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给咸阳市司法局的答复是,经查,范某系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合法持证法医鉴定人。该鉴定所从未公派过任何一位司法鉴定人参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范某本人从未提及参与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执业之事。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是要面临相应处罚的。法规严禁司法鉴定人同时在在两家鉴定机构任职。
问题二:范某为何有两个执业证?
蓝图负责人:建议去问省司法厅
从公开的陕西省司法厅网站上,华商报记者通过人名搜索发现,范某的司法鉴定人就职单位为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联系邮箱为Fanlin××××@126.com。随后通过搜索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看到该中心鉴定人中也存有范某。据多方证实俩范某为同一人。记者调查,范某在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持有的执业证号为:61031200××××,执业类型为法医临床,颁证日期为2012年2月8日,并在2017年2月8日延续。而范某在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持有的执业证号为:61000503××××,执业类型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
这两个执业证,在陕西省司法厅网站上均可查到。那么为什么一个司法鉴定人会有两个编号不同、执业单位不同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呢?范某坚称不知情。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关于范某两个执业证的问题,建议去问陕西省司法厅,看他们是怎么发的。
问题三:是否有执业医师证?
蓝图负责人:司法鉴定与行医资格没关系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2017)西中鉴委字第571号》函中,对被鉴定人李某的委托事项为:“伤残等级、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后续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限”的委托。
在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蓝司鉴中心<2017>法医鉴字第067号)中显示,第一鉴定人范某,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技术职称为副主任医师;第二鉴定人李某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技术职称为无。
那么,这两名执业司法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呢?
对此,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司法鉴定与行医资格证没有关系。
此前,2017年12月29日,第一鉴定人范某所在单位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向咸阳市司法局正式书面答复:范某在该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执业类型为法医临床,不具有法医病理、法医物证的执业能力。
对于第二鉴定人李某,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则是这样描述,主检法医师,1987年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生物医学硕士,在第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从事生物医学实验和法医DNA鉴定与研究工作20余年,2009年进入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DNA)鉴定资格和资质,现为该中心DNA鉴定实验室负责人,和DNA亲子鉴定首席专家。对DNA鉴定有着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问题四:范某是否参与含含身体检查?
蓝图负责人:并未参与,但该案鉴定程序合法
被鉴定人家属最大的疑问就是,在第一司法鉴定人范某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如何出炉的呢?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2017年3月7日该中心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同年8月3日拿到了与案件有关的病例等材料。8月14日,第二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了身体检查,8月24日,第二鉴定人及辅助工作人员召开了双方当事人听证会。8月26日至8月31日,第二鉴定人李某及第一鉴定人范某对该案进行了鉴定,于2017年9月4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对第一鉴定人范某是否参与身体检查、听证等问题,曹某称,范某并未参与这两项工作,但该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
问题五:范某为何说没参与鉴定?
蓝图负责人:怕遭被鉴定人的打击报复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医疗过程鉴定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经质证的有关材料和临床病历资料进行的,听证会不是一个必要环节。司法鉴定人不见双方当事人也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性。
对于范某坚称没有参与鉴定的说法,曹某解释,这是范某因担心被打击报复,为保护自己,故意说从未介入到含含的司法鉴定中。同时,该中心给华商报记者出示了一张他们和范某就含含医疗鉴定的邮件往来截图。对此,记者拨打了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对外公布的范某电话,她拒绝给以解释。
问题六:鉴定现场仅一名鉴定人?
蓝图负责人:第一鉴定人范某确实未出席
在西安市中级人员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2017)西中鉴委字第571号>函中,对被鉴定人含含的委托事项为:“伤残等级、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后续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限。”即导致含含双眼失明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含含的伤残等级与西安市儿童医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近日给华商报回复称,该中心在2017年8月24日对被鉴定人含含进行法医鉴定时,第一鉴定人范某确实未出席,而是由第二鉴定人李某和辅助人员进行。李某又不具备其相关眼科或新生儿科临床医疗知识,此外,整个鉴定期间并未聘请相关医学专家。
问题七:蓝图是否具备相关资格?
法定代表人名下为非医疗机构
按照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网站上的介绍,该中心成立于2004年5月,注册资金300万元,是经陕西省司法厅审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据司法部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三名同类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即可开展执业范围内司法鉴定。目前可查信息表明,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具有超过三名医疗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然而,在陕西省司法厅出台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着重表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属于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华商报记者查询后获悉,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某名下的公司有陕西蓝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蓝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无相关业务,目前暂未发现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与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有直接隶属关系。
问题八:意见出炉如何审核?
蓝图负责人:鉴定人之间互相审核
这份长达13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炉之前,由谁来审核监管呢?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曹某表示,两位司法鉴定人互相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然后交由他打印出具。而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新闻回顾
一份关系男童双目失明原因的司法鉴定书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化名)因早产26周+6天体重仅1100克,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于2016年6月1日被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31日含含出院,出院两个多月后确诊失明。
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岁男孩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和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贻误治疗、未告知含含父母检查结果及治疗建议”的事实。
据该民事诉讼案的民事判决书记载,得出儿童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的重要依据,是一份来自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分别为该机构持证司法鉴定人范某、李某。
含含家属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第一鉴定人范某是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眼科的主任医师。但面对含含家属,“第一鉴定人”范某竟然称对这份鉴定意见书毫不知情。
省司法厅未作回应
1月20日,针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一名鉴定人做检查及另外一名鉴定人却持有两个执业证等问题,华商报记者来到陕西省司法厅,但该厅一名工作人员在请示主管副处长后表示,所有领导和处室负责人都在外地,都无法联系。
而对于记者提出,能否把采访内容转告或者提供处室负责人电话,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她也不清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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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鉴定费用为12360元
根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收费说明》显示,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陕价行发(2012)9号文件规定,该中心收取了申请人含含鉴定费:12360.00元。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陈思存谢涛采写摄影赵彬
法官解析
只有第二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不合规
1月19日,一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给华商报的回函指出了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这名法官介绍,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回复函中称,仅有第二司法鉴定人李某对被鉴定人含含进行了身体检查,这本身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要求。
同时,第二司法鉴定人李某是DNA亲子鉴定首席专家,与被鉴定者含含所检查的眼睛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显然有些不沾边。而且,没有看到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邀请眼科专家进行检查的痕迹。
“术业有专攻。”这位法官介绍,临床医学里面分门别类,有很多专业类别,这个领域不是一个人能通吃的。可以看到,具备眼科临床医疗知识的第一鉴定人范某并未当面检查,而第二鉴定人李某又不具备其相关眼科或新生儿科临床医疗知识,此外,整个鉴定期间并未聘请相关医学专家。他表示,由专业对口鉴定人进行检查,最终根据实际病情出具鉴定意见书,会比较妥当一些。
揭秘
目前存在“外行鉴定内行”
“因为这个行当门槛比较低,所以很多时候存在外行鉴定内行的情况!”1月19日,在华商报报道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疑云》之后,针对第一司法鉴定人在没有见到被鉴定人的情况下,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一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向华商报记者揭开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潜规则。
《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
这位法官透露,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是司法鉴定人就某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是司法鉴定人以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相关技术运用而得出的分析结果,具有典型的言词证据属性,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
“在当下的司法条件下,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判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庭审时的重要证据。”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诉讼中,之所以要启动司法鉴定,是因为法律纠纷中涉及到专业领域,而法官却不具备专业领域知识,就需要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介入进来,进行专业鉴定。
“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对于法官的审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专业领域的纠纷,判决的方向往往是受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左右的。”他介绍,《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的一种,在对与错的厘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两年前的公开数据,在2015年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正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旦法官采纳的司法意见书存在纰漏,不符合法规,不够专业甚至有失公允,都会对原告或者被告造成伤害。而这种伤害,远不止是对个人、个体的伤害,它更伤害的是司法公正。
该律师介绍,和以前相比,最近几年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动下,法官也加强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对鉴定人所提供的意见仅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以避免出现审判“以鉴定意见为中心”的问题。
曾出现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
这位法官介绍,司法鉴定机构上级是陕西省司法厅,法院只是这些鉴定机构的业务委托单位。以前法院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意见》仅仅是形式审查层面,对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的要求,都仅仅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他表示,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些案件还成为社会焦点。2005年湖南黄静案和2009年胡斌案,都凸显了鉴定意见证明力偏弱的问题,这均表明鉴定人所提供的意见仅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性、终局性依据,辩护人应当根据审查规则对其进行审查质证。
存在外行鉴定内行的情况
“客观地讲,目前司法鉴定人的门槛还比较低,导致很多专业和技术水准一般的人进入了这个行业,对司法也是一种亵渎。”他称,目前国家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要求为: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他举例称,以临床医学来讲,当事人到就诊医院之前就已经患病,导致病因是什么?既往史是什么?有无服药物,药物是否过敏?有无不良反应?就诊以后,病状如何?诊疗后为何反复,病情加重的病灶在哪里?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诊及误判等等,每一个人的体制特征和病情均不一样,所以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是这个专业领域的翘楚,有较高的研究造诣。“可目前却往往存在很多外行,对医学专家教授所开具的处方及治疗过程,进行鉴定,简直是外行鉴定内行。”
司法鉴定将面临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已经提到议程,以后这个行业将会更加规范。”这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5年的法官介绍,国家已经发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要求法官对“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他表示,目前审判过程中实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即邀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询问,在科学和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包含的案件事实提出专业意见,或者对案件中现有的鉴定意见科学有效地质证,从而帮助法官有效认知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能有效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有效防范因鉴定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
疑问
听说要复检
其他同行都不接单
如果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能否到其他地方进行复检呢?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以被鉴定人的身份,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公开平台上的24家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中,随机挑选了西安市以外的5家司法鉴定机构。当告知工作人员需要复检后,这些机构均表示,他们那单子很满,目前没有时间来接新单子。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华商报记者陈思存谢涛采写
回应
西安市中院:该案系摇号委托给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1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人介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公开平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24家,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是其中在西安市驻地的7家,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就近办事,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该院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之列。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医疗鉴定,一般是有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不成,该院以摇号形式分配。而含含的鉴定,就是摇号委托的。对于该院一年委托多少例司法鉴定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称,去年有200多例。若出现司法鉴定机构虚假鉴定将如何处理呢?他表示,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属陕西省司法厅管辖,作为法院目前唯一能操作的,就是暂停和终止其在该院的鉴定业务。
数据
截止2015年
陕西有104家司法鉴定机构
由于陕西省司法厅未公开2017年全省司法鉴定的整体情况,华商报记者仅在省司法厅网站上找寻到了一份2015年的整体数据。
数据称,“截止到2015年,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2005年的55家发展到现在104家,司法鉴定人1300名左右,本科以上学历占69%,高级职称占52%;检案量2014年达32773件,年均增长20%;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目前,陕西省司法厅已对陕西省检察、公安等机关所属的133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112名司法鉴定人完成了备案登记。执业类别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建筑工程、司法会计等9类63项。”
律师
鉴定人故意作假可追刑责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他介绍,这些情况分别是:(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小东表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小东律师介绍,《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案例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汉中一鉴定所法人被撤销登记
2017年12月8日,陕西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司处字〔2017〕4号)显示,2014年至2016年,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中,鉴定人余某(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提供虚假鉴定意见;2.由他人代替鉴定人余某在其它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余某作为鉴定人,直接参与了鉴定,出具了虚假鉴定意见,或者任由他人代替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公权力,损害了公众交通安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司法厅最后决定,给予余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评论
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鉴定”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化名)因早产26周+6天体重仅1100克,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被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含含于2016年7月31日出院,出院两个多月后确诊失明。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本身就是一个带有高风险和不可试错性的特殊行业,这客观上使得医疗领域成为当今的一个矛盾高发区,并不奇怪。可以看到,患者或其家属采用“医闹”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并不鲜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发生暴力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不但无助于缓解矛盾,反倒加剧了社会撕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治思维和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这当然是个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事情。
据报道,经法庭审理,一审认定儿童医院不承担含含双目失明后果的赔偿责任。面对这个结果,含含家人已经提出了上诉。之所以选择上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含含家人对一审过程中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接受、不信任。也确实,含含家人称没见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第一鉴定人范某,而范某也声称对这份司法鉴定书并不知情;一审中含含一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法官未采纳。我们要求重新鉴定,法官驳回”,未经过当事人质证,这让人觉得含含家属难以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服也是有道理的。
事实上,从形式和程序上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书自身所蕴含着的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决定了其在整个庭审过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反过来这也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专业、规范、公正提出了严苛的要求。毕竟,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关乎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定证据之一,其生命力主要在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必须承认,司法鉴定确实专业行很强、技术含量很高,外人对于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专业结论,一般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可是,这不影响人们通过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等等蛛丝马迹中考察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而随着媒体深挖出更多的细节,这起医疗纠纷要化解,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是否经得起质疑,亟需出具一份“鉴定意见”,这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杨鹏
编辑: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