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标发〔2015〕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可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4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三、一体化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简单换证原则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中心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延续规定的程序,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我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介绍信、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五、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