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6〕35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杨凌示范区委组织部、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农林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组通字〔2015〕49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有关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统计工作方案,强化组织保障,确保2015年度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开展调查统计。各市(区)要准确把握农村实用人才概念(见附件1),结合实际和责任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统计对象、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开展调查、测算和统计,同时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填报数据,撰写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分析报告,并于2016年5月中旬前报送省农业厅。
三、规范建档入库。各市(区)在开展好2015年农村实用人才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对本地所有行政村内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全口径实名登记(见附件3),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信息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统计软件。县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机构负责上述信息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李宝泰 029-87322414
张爱华 029-8731463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西安市习武园27号省农业厅人事处
邮政编码:710003
附件:1. 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与认定标准参考因素
2. 各市农村实用人才统计汇总表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统计信息采集表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统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