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国有林木 男子领刑一年六个月

24.04.2015  18:02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为牟利,未办理采伐证,便私自盗挖国有林木58棵,最终受到法律惩罚。4月22日,黄龙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建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除已退赃款5000元,剩余赃款7.3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2014年11月初,任建东事先在黄龙县崾崄乡某林场内进行踩点,准备盗挖茶条槭树牟利。随后他和冯申文(另案处理)联系卖茶条槭树。二人约定好价格后,冯申文便联系了买主谢某(不知系盗采林木)。随后,冯申文与任建东到事先踩点的林场内给选中的茶条槭树用红色、蓝色油漆做了标记。任建东又雇佣六名民工,骗六人说自己手续齐全,让六人为其盗挖茶条槭树58株,并将其中的39株分5车运出黄龙卖给谢某,任建东得赃款7.85万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现场遗留的正在开挖的16株和已挖倒的3株茶条槭树,已扣押并发还林场。由于已卖掉的39棵树去向不明,无具体规格,无法鉴定。剩余的正开挖的16棵树和已挖倒地的3棵树,经鉴定价值为1.5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建东雇佣他人盗挖国有茶条槭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挖的19株茶条槭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盗挖的39棵茶条槭树每一个规格的数量虽未能查清,但被告人销赃茶条槭树的规格、价值及销赃款的事实清楚,应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